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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任万宏与剡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宏,剡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任万宏,男,回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剡虎兵,男,回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任万宏诉被告剡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万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剡虎兵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剡虎兵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剡虎兵分两次向原告任万宏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11万元的借款每月利息为2200元,2万元的借款每月利息为600元,借款期限均为7天。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2份、黄河银行对账单1份及存折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剡虎兵缺席,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妻子杨某证言1份,证明被告剡虎兵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查证人杨某的证言,经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上午,被告剡虎兵向原告任万宏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1张,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11万元。同日下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0‰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1张,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告交付现金2万元。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任万宏与被告剡虎兵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11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2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地实际,该2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较为适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剡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任万宏借款13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其中11万元借款自2013年5月30日起付,2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付,均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2元、案件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剡虎兵负担(案件公告费已由原告任万宏垫付,被告剡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剡虎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银花审 判 员  曹海波人民陪审员  赵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向平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