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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学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少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