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庆与赵文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赵文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李庆。被告赵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赵文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 判 员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