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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庆与赵文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赵文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李庆。被告赵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赵文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审 判 员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