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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六粉诉被告宋朝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六粉,宋朝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罗六粉,女。被告宋朝占,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罗六粉诉被告宋朝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六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六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六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六粉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