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六粉诉被告宋朝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六粉,宋朝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罗六粉,女。被告宋朝占,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罗六粉诉被告宋朝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六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六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六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六粉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