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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雷×1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1,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雷×1,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素芹,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冬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1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1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素芹、王丽,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1诉称:原、被告1999年7月相识,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9月,双方离开原籍共同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工作。2008年购置了昌平区××小区××号楼××号商品房一套,同年10月1日,原、被告入住该商品房。2012年2月6日双方育有一女雷×2。自2013年4月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2013年9月开始被告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读在职MBA,自此,被告不仅无暇顾及原告感情及家庭生活,无暇照顾年幼女儿,而且性格和心理均发生变化,导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女儿雷×2自出生开始即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为挽救婚姻,原告曾进行了多次努力,但最终失败,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雷×2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辩称:我不��意离婚。双方有一个女儿,年龄还小,希望给双方一个机会改善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雷×1与被告赵××于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6日生育一女雷×2。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询,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有挽回的可能,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能共同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一定矛盾发生但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彼此间已建立的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谅解,合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夫妻在处理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孩子利益为重。在对待离婚���题时,双方均应慎重。希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共创幸福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雷×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