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褚炎明与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炎明,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褚炎明,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赵毅。被告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52号。法定代表人龙慧斌。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辉定。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诉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1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褚炎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谢慧岚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