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忠东与被执行人梁威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东,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胡忠东。被执行人梁威。申请执行人胡忠东与被执行人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威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3单元2003号商品房一套及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D栋地下室人防车位单元E58号房进行查封;执行中,本院作出(2012)容附执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梁威所有的以其名义登记的奔驰牌汽车(车牌号码:桂A801**)一辆。现被执行人梁威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已经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梁威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栋3单元2003号商品房一套及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湖泛舟C、D栋地下室人妨车位单元E58号车房。三、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梁威所有的以其名义登记的奔驰牌汽车(车牌号码:桂A801**)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