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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蒋标与顾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标,顾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蒋标,个体。被告顾清,个体。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标诉被告顾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