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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与刘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刘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代表人梁正清。委托代理人刘雨水,男。被告刘永胜,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诉被告刘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金都国际装饰城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