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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会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黄金成与蔡宝生、许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金成;蔡宝生;许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会商初字第8号原告黄金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蔡宝生,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许春福,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成与被告蔡宝生、许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