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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伍能颖与赵能华,孙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08号被告伍伦颖,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蒋跃云、徐丽,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能华,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孙卫兵,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伦颖与被告赵能华、孙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伦颖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