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伍能颖与赵能华,孙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08号被告伍伦颖,女,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蒋跃云、徐丽,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能华,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孙卫兵,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伦颖与被告赵能华、孙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伦颖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