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行非诉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福贡县森林公安局、福贡县德鑫天然石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福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贡县森林公安局;福贡县德鑫天然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福行非诉字第04号 申请人福贡县森林公安局。 地址:福贡县上帕镇江西桥头。 法定代表人段春武,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福贡县德鑫天然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贡县农业银行住宿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贡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0月14日对福贡县德鑫天然石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福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5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福贡森林公安局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福贡县森林公安局撤回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贡县森林公安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福贡县森林公安局承担。 审判长 杨 凤 审判员 欧丽兰 审判员 徐建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