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宏忠与燕海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忠,燕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忠,男,1978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燕海松,男,1972年4月16日生。刘宏忠与燕海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燕海松返还给刘宏忠垫付款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燕海松未按期履行,刘宏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燕海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燕海松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分文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燕海松之妻陈雪利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