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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春伟与陈伟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伟,陈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伟,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伟兵,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李春伟诉被告陈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伟兵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李春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675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因他案查封,但目前尚不具备拍卖、变卖等处置条件。其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其本人目前已被本院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