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唐宏寰与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寰,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唐宏寰,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员工。被告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南城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9-403号。法定代表人刘宝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宏寰与被告天津恒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宏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