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478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