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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羡学周、羡某等与陈文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羡学周,羡某,陈文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羡学周,男,32岁,汉族,冀州市。申请人:羡某。被申请人:陈文房,男,45岁,冀州市。申请人羡学周、羡某与被申请人陈文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文房驾驶的冀T27**学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文房驾驶的冀T27**学号小型轿车一辆就地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