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代才芬、李顺贵同居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才芬;李顺贵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代才芬,女,生于1989年08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李顺贵,男,生于1987年03月0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原告代才芬诉被告李顺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归李顺贵所有,由李顺贵支付代才芬人民币30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2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10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顺贵按期履行15000.00元后,余款5000.00元未履行,权利人代才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顺贵于2014年12月30日前应交付其的余款5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顺贵与申请执行人代才芬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代才芬拿走及丢弃属李顺贵所有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作价人民币2000.00元归代才芬所有,代才芬不再归还李顺贵;李顺贵给付代才芬于2014年12月30日前应交付款项中未履行的余款30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余2000.00不再给付代才芬。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应结案归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4)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李顺贵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代才芬人民币200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敏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