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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32-3号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法定代表人:叶淑贞。债务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华明。本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32号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变卖债务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舟远渔201”船,所得价款550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1295570元,现存变卖余款4204430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唯一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债权数额946万元及利息;债权性质为船舶抵押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舟远渔201”轮变卖所得价款4204430元分配给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姚雪锋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