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世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世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世荣,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回族,牡丹江市蔡世荣运输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寅,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世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世荣的委托代理人李寅、刘兵,被上诉人平安保险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玮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53元,退回上诉人蔡世荣。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蒋志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