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精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靳玮与王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玮,王金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精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靳玮,男,汉族。被告:王金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玮诉被告王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玮以已与被告王金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王金红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靳玮负担。审判员 付 媛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