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一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忠林,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1990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夏国武,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忠林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宁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忠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忠林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并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忠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家一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鸿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