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龙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泛洋工艺品厂(以下简称泛洋公司)与无锡市泛洋工艺品厂、严加洪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龙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泛洋工艺品厂,严加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无锡市龙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路52号。法定代表人胡龙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泛洋工艺品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黄石街村。投资人严加洪,该厂厂长。被告严加洪,成年,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黄石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龙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泛洋工艺品厂(以下简称泛洋公司)、严加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伟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10元,由原告龙伟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羿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