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三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艳萍等与武静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萍,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静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三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萍。委托代理人:马龙生,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文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静宝。委托代理人:武艺。上诉人赵艳萍、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艳萍及委托代理人马龙生、上诉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哲、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武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惠子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