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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绪胜与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胜,姬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王绪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姬雪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绪胜与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了(2014)桦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绪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姬雪峰银行存款4,335.0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将执行款4,28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绪胜,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