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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熊永祥申请执行张秋梅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祥,张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熊永祥,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4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张秋梅,女,彝族,生于1986年7月4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熊永祥申请执行张秋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张秋梅应付给熊永祥2014年小孩抚养费2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