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春红与刘国先、刘胜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红,刘国先,刘胜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国先,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刘胜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红与被执行人刘国先、刘胜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先、刘胜团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