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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翟明晶、刘淑梅、戴子盛诉被告林新木、田志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晶,刘淑梅,戴子盛,林新木,田志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翟明晶,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刘淑梅,女,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戴子盛,男,201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系翟明晶之子。被告:林新木,男,57岁,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田志卿,男,住河北省定州市韩家洼乡南会同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晶、刘淑梅、戴子盛诉被告林新木、田志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冀FB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F0E**挂号挂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