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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周立文与张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文,张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周立文,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臣,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文与被告张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文承担。审判员  聂文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