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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袁某某,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