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继飞与被告永昌县公安局、第三人赵某某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飞,永昌县公安局,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3号原告赵继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公安局,地址:永昌县城关镇西大街。委托代理人李国玉,该局法制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张霞,该局法制大队干警。第三人赵某某,男,汉族,永昌县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继飞与被告永昌县公安局、第三人赵某某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赵继飞要求撤销被告永昌县公安局作出的永公(东)行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继飞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继飞以履行了永公(东)行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继飞承担。审判长 王德俊审判员 杨延虎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佳忆-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