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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金喜与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统筹办公室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喜,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统筹办公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号原告:王金喜,男。委托代理人:孙欣学,莒县东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统筹办公室,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209号。诉讼代表人:马永前,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兴昌,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喜与被告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统筹办公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王金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