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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闫XX、王XX、曹XX、王XX、苏XX、王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1421号时间:2015年2月16日地点:河滨路社区审判人员 :高永平书 记 员 :白文波到庭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宜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告闫XX、王XX、曹XX、王XX、苏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6元,减半收取4083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代: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