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良清与谢玉平、芜湖保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清,谢玉平,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杨良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谢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市保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原告杨良清诉被告谢玉平、芜湖保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因杨良清自愿撤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903元,由原告杨良清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