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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凤连与上海玉清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连,上海玉清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陈凤连。委托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玉清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新村乡新村村1450号2幢121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连与被告上海玉清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