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袁成华申请执行贵阳白云德鑫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90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华,贵阳白云德鑫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0号申请人袁成华,男,苗族,1978年3月29日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贵阳白云德鑫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石龙村。法定代表人陈丽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袁成华申请执行贵阳白云德鑫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