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张赴宁。委托代理人姜培,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崇仁。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晶旺光电(徐州)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担保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xx区xx小区六套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转移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