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维民。委托代理人吴洪钢、郑见涛。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华。委托代理人韩乔文、刘高见。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30元,免交973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元,免交24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审 判 长 栾红霞审 判 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戴霞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