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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夏桂寸与向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寸,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寸,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向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夏桂寸申请执行向平关于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做出的(2012)南民初(一)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