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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和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明坤与秦志玲、张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坤,秦志玲,张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和民初字第45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志玲,女,汉族。被告张胜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秦志玲、张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明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明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