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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帅某某驾驶川AGR***“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柏林小镇”小区门口处时,左转弯跨越道路中心双实分界线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内,与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雄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直行至此的被害人毛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毛毛某某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同年2月2日死亡。经鉴定:事发时毛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8mg/100ml,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帅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毛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帅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接警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车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及违法信息查询,扣留车辆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及违法信息查询,返还物品凭证,车辆保险单,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登记本,出院病情证明,死亡病情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虹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