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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征与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赖宗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征,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赖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32-1号申请人吴征。被申请人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宗保。被申请人赖宗保。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征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赖宗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价值为155万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济高新区保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15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赖宗保所有价值15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非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