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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小利、吴小三、圣洁、圣世豪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陈及保,骆定一,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1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利。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三。上诉人(原审原告):圣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圣乙。上诉人圣甲、圣乙的法定代理人:李小利。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李宗。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及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定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负责人:李道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与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也于当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与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小利、吴小三、圣甲、圣乙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陈及保、骆定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汾水行政村姚王自然村的上诉。审 判 员 邓 侠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