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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被告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邹某某,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亭旭、史双洋(实习),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某甲,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某乙,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某丙,女,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殷春昱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敬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锁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