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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成海申请执行韩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成,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韩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于海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兴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韩军因犯罪羁押在看守所,韩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海成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