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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国军、张海旺与张海旺、杨同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张海旺,杨同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杨国军,农民。被告张海旺,职工。被告杨同太,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与被告张海旺、杨同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杨国军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