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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与刘艳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刘艳莉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文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玲,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莉,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多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洪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瑞丽美容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艳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瑞丽美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玲、叶婷婷,被上诉人刘艳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洪文、徐正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刘艳莉因泪沟凹陷、鼻唇沟凹陷,要求手术改善。2012年10月25日,刘艳莉到瑞丽美容医院处做自体脂肪填充泪沟、鼻唇沟两项整形手术,在手术中瑞丽美容医院告知刘艳莉对其苹果肌亦注射皮下脂肪。术后刘艳莉对整形手术不满意,认为术中扩大范围填充苹果肌,手术后发现鼻唇沟根本没填上,反倒填到鼻唇沟上方,右侧泪沟下方有凹陷,右脸填充部位时常疼痛。手术后三个月,刘艳莉多次找瑞丽美容医院协商。2013年1月26日,瑞丽美容医院为刘艳莉进行了修补术(注射玻尿酸和溶脂针),修补术后刘艳莉仍然不满意。2013年5月18日,刘艳莉到北京东方和协医疗美容诊所就医,诊断为刘艳莉左右脸不对称,右侧偏高,鼻唇沟明显,右侧比左侧偏深。同日在北京东方和协医疗美容诊所做光纤热熔双侧鼻唇沟及右侧颧骨处,并嘱3-6个月后可做右侧泪沟填充。一审中,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艳莉伤情进行鉴定。201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意见:1、目前刘艳莉的查体所见未见明显损害后果,但因目前状态是在瑞丽美容医院的修复和北京东方和协医疗美容诊所光纤热熔治疗之后,因此认为这两次治疗与瑞丽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2、医疗终结时间累计6周。3、门诊治疗期间支持1人陪护。4、刘艳莉目前状态可不做治疗,因此不支持继续治疗费用。此次事故给刘艳莉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4,232元(瑞丽医院22,232元及北京修复22,000元),误工费4,899.99元(3500元/月÷30天×42天),伙食补助费150元{(50元/天×3天(外地)},护理费675.62元(49,320元/年÷365天×5天×1人=675.62元),交通费578元,住宿费21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130元。以上合计59,875.61元。刘艳莉在原审诉称:2012年10月,刘艳莉到瑞丽美容医院咨询如何淡化眼下皱纹和法令纹问题,瑞丽美容医院医生为自己推荐了自体脂肪填充术。2012年10月25日,瑞丽美容医院为自己进行了美容手术。手术中扩大范围填充苹果肌。手术后发现鼻唇沟根本没填上,反倒填到鼻唇沟上方。三个月后,右鼻唇沟上方一直鼓包,是因脂肪打错位置,右侧泪沟下方有凹陷,一条沟延伸到鼻唇沟上方鼓包的上方,右脸填充部位时常疼痛。事后三个月,刘艳莉多次找到瑞丽美容医院协商未果。2013年5月18日,刘艳莉到北京东方和协医疗美容诊所做了光纤热熔双侧鼻唇色上缘及热熔右侧颧骨处修复手术,现依然没有修复正常。瑞丽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达到美容目的,并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45,500元(瑞丽医院22,232元,北京修复22,000元,二炮医院120元,医大26元,点滴用药742元,口服用药380元);误工费3,500元/月÷30天×42天×3次=14,700元;伙食补助费50元/天×5天=250元;护理费558.82元(黑龙江省2013年居民平均工资标准40,794元/年÷365天×5天×1人=558.82元);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50元/天×3天=150元;交通费577.6元;住宿费210元;复印费1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6,130元。以上合计78,256.42元。诉讼费由瑞丽美容医院承担。瑞丽美容医院在原审辩称:刘艳莉所述与事实不符。填充泪沟和鼻唇沟时一定会顺延到苹果肌,属正常现象,不是扩大范围。脸颊凹陷是刘艳莉原本就存在的,二个部位的手术与刘艳莉的脸部凹陷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刘艳莉到瑞丽美容医院处做自体脂肪填充泪沟、鼻唇沟两项整形手术,而瑞丽美容医院在手术进行中才告知刘艳莉对其苹果肌亦注射皮下脂肪。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术后瑞丽美容医院为刘艳莉进行了修补术,修补术后刘艳莉的左右脸不对称,右侧偏高,鼻唇沟明显,右侧比左侧偏深。上述损害后果系瑞丽美容医院医疗美容行为所致。故瑞丽美容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刘艳莉起诉要求瑞丽美容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瑞丽美容医院辩称填充泪沟和鼻唇沟一定会顺延到苹果肌及刘艳莉脸颊凹陷是其原本就存在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瑞丽美容医院赔偿刘艳莉医疗费44,232元;误工费4,899.99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675.62元;交通费578元;住宿费21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130元。以上合计59,875.61元。二、驳回刘艳莉其他诉讼请求。上列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款项,由瑞丽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瑞丽美容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瑞丽美容医院承担1,297元,刘艳莉负担459元。瑞丽美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艳莉不能举证证明瑞丽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也无法证明瑞丽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所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瑞丽美容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刘艳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刘艳莉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1、照片9张,系补强证据。拟证明:损害事实存在。证据2、黑龙江省整顿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13年第1期)。拟证明:瑞丽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广告被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证据3、刘艳莉与瑞丽美容医院前任院长腾静的通话手机短信记录。拟证明:腾静在2013年3月11日答应退还手术费额外支付5万元后续治疗费,瑞丽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曾经答应过赔偿刘艳丽损失。瑞丽美容医院对刘艳莉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因照片上没有记载时间,只是在每页纸上由刘艳莉自己填写日期,且此照片不能反映出术前术后真实情况。照片是刘艳莉单方制作的,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证据3两份证据形成的时间2013年3月,形成本案开庭之前,不属于新证据。且两份证据曾在一审过程中提交法庭,但法庭认为与本案无关,刘艳莉没有提交。因此,不属二审期间新证据,不予质证。综合全部内容只能证明刘艳莉与腾静副院长有过沟通,但并未达成最终协议,且腾院长在诉讼之前已经调离本院,其并不是本次美容手术的主管院长和主治医生,并不了解手术的真实情况。瑞丽美容医院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刘艳莉提交的三份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瑞丽美容医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纳。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瑞丽美容医院与刘艳莉之间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刘艳莉为了使自己容貌更美丽,接受医疗美容治疗,瑞丽美容医院应当按照医疗美容的有关规定及常规为刘艳莉提供合乎要求的服务。瑞丽美容医院在为刘艳莉实施美容手术前,未告知对其苹果肌亦注射皮下脂肪,存在过错。且美容手术后刘艳莉面部出现左右脸不对称,右侧偏高,鼻唇沟明显,右侧比左侧偏深的状况。虽瑞丽美容医院为刘艳莉实施了修补术,但修补术后症状仍未得到改善,为此,刘艳莉又到北京东方和协医疗美容诊所做了光纤热熔双侧鼻唇色上缘及热熔右侧颧骨处修复手术。上述事实证明瑞丽美容医院为刘艳莉实施的美容手术存在过失,美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却产生了负面的效果,给刘艳莉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因此,刘艳丽要求瑞丽美容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判令瑞丽美容医院承担刘艳莉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瑞丽美容医院上诉主张无证据证明其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艳莉目前未见明显的损害后果。但刘艳莉目前无损害的后果是经过两次修复治疗之后的状况。只有损害才需修复。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证明“两次修复治疗”与瑞丽美容医院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次修复治疗能够说明之前瑞丽美容医院为刘艳莉实施的美容手术存在过失。因此,瑞丽美容医院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柳 红审判员  孙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莹史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