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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签阅人核稿人签发人拟稿人校对人印发份数备注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阿蹦”,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兰刚,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刚出庭为被告人许某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为以贩养吸,在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278号金瑞宾馆、钱王大街一租房内,向梁某乙、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分别是:1、201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许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金瑞宾馆,通过电话联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卖家,在克扣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剩余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乙。2、201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许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大街一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周某。3、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金瑞宾馆,通过电话联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卖家,在克扣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后,以人民币180元及1包价值人民币23元的芙蓉王香烟作为对价将剩余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乙。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某被抓获时,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38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临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郑某、王某、周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杭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证书;临安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许某、郑某、王某、梁某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数量,同时要考虑到其自己吸食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主观恶性不深,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查获的毒品0.3389克毒品,考虑被告人自己吸食的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飞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董顺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