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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蚌埠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滁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00-1号原告:蚌埠市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贵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沙文丽,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芮日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宝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明光市潘村湖农场工程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蚌埠市时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051**、皖C046**奥铃牌厢式货车两辆的查封。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