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劲兰与王冬秀健康权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兰,王冬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张劲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光琳,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秀,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劲兰诉被告王冬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